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动态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动态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提升全省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动态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动态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动态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动态管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等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结合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评定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全省各市、县(市)投入运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各省辖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动态管理考核遵循“动态监管、全面评价、合法公正、科学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建设、运行经费保障、运行管理、内部管理和社会评价等方面。 工程建设:防渗系统、渗沥液导排处理系统、雨污分流、填埋气收集及处理、监测井、设备配置等。 运行经费保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 运行管理:进场垃圾检验、称重计量、分单元填埋、垃圾摊铺压实、每日覆盖、垃圾堆体、场区消杀、飘扬物控制、渗沥液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等。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运行资料管理、各类报表上报、专职人员培训等。 社会评价:社会投诉、整改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综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开展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委托省市政公用业协会环境卫生分会组织有关专家,分组对各市、县(市)进行考核。综合考核前,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依据动态考核评分细则开展自评工作。 第七条除年度综合考核外,省建设厅还将通过专项检查、核查举报投诉、向社会征询评价意见等方式获取信息,并纳入评价范畴,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根据量化的考核标准进行打分。具体分值分配见《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动态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第九条考核评价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优秀,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者为良好,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者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十条省建设厅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保留至下一考核年度。同时,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市、县(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周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及个人受到各级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将作为良好行为进行记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及个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将载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动态考核档案。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将优先考虑各级分配的以奖代补资金。同时,在建设系统或行业评优中将优先获得推荐资格,并在行业检查中享受一定周期的免检待遇。 动态监管中发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不符合要求、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为合格的,除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外,省建设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件等,省建设厅将建议省政府对各城市年终环保目标验收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各省辖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督管理考核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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